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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839 [ 发文字号 ] 渝环函〔2022〕42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实施细则》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83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更新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管理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更新调整工作。

第三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是指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发布后或调整方案发布后,因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等相关工作的需要或因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准入政策发生变化等情况,对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更新。

第四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每五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区域发展战略、生态环境目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做好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立足实际,持续优化。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重庆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完善与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第七条  坚守底线,严格管理。坚持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严格禁止降低要求、弱化管控的更新和调整。

第八条  上下联动,分级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管控单元和全市总体管控要求进行动态更新;区县政府负责区县管控要求的更新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同步,统一调整。每五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编制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并指导、审核、汇总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成果;区县调整工作与市级同步进行,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指导、调度和审核。

第三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

第十条  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等相关工作完成发布后,市级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布成果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相关环境管控单元进行动态更新。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相关内容进行动态更新。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动态更新工作未完成前,管控要求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新要求不一致的,具体管控内容依照新规定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动态更新工作进度,形成动态更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更新成果数据同步上传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

第十一条  各区县环境管控单元和管控要求按季度更新,由区县政府提出更新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区县更新申请后,委托技术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对区县成果更新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每季度末,市生态环境局形成季度更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更新成果数据同步上传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

第十二条  区县更新申请应同步提交区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论证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涉及环境管控单元的更新原则上应确保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涉及管控要求的更新应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且确保管控要求变化后不会导致环境质量降低。

第四章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每五年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系统评估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地实施成效,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调整意见,结合每五年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及时反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区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编制与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同步进行,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指导和调度,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汇总进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发布实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重大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后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开展技术论证。区县调整方案待市级调整方案发布实施后,由区县政府发布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术语与定义

(一)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二)环境质量底线是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与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三)资源利用上线是指按照自然资源“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四)环境管控单元是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细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五)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为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等层级。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和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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