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石化、焦化、电镀等11个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石化、焦化、电镀等11个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全市石化、焦化等11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行业
本次核发行业为炼焦化学工业、电镀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制药工业、农药工业、氮肥工业、印染工业、制革工业、制糖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石化工业。
(一)2017年10月15日前,各试点区县环保部门督促试点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并交环交中心。
(二)2017年10月25日前,申领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
(三)2017年11月1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完成企业排污许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交环交中心进行技术审核。
(四)2017年12月1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企业在申报系统正式提交申请,各级环保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进行审核,提出环境管理要求。
(五)2017年12月3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在平台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本公告之后新建的石化、焦化等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许可证实行市、区县分级核发,从2017年10月1日起,环保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中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核发,其余已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含由市局发证的市重点控制排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核发。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要求,登录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