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
为从源头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即日起,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底。
二、检查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的机动车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和形式
主要检查各机动车生产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环保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实施环保信息公开的情况。
检查采取现场抽查和查阅资料的形式,对环保关键部件装配现场和随车清单打印现场进行检查,抽查合格入库车辆的实车配置及其随车清单,并与企业公开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进行对比,核实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环保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自查,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环保局。
(二)请各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依法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指派经企业法人授权的专门人员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将人员的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备案材料于2017年10月15日前发送至市环保局。已在环保部备案为企业环保达标负责人的,可使用原有材料进行备案。
(三)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环保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晓伟,联系电话(传真):88750855,邮箱:cqhbwq@163.com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