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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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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环办发〔2014〕10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环保分局,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内容检索和按处室、单位检索)已经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分局、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局机关、分局及局属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坚持“能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能全部公开部分公开”的原则,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依据。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局办公室牵头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公开目录编制、督查考核及汇总形成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宣教国合处负责在网站以外媒体上的主动公开工作,牵头新闻发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政策法规处牵头信息公开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市环保局政府网站建设与维护,提供网站上发布信息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网站安全。

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情况查处工作。

各处室(单位)负责做好工作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和总结工作,并按职责指导区县环保局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区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处室(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处理过程中的过程信息,一般不属于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政务信息发布程序结合,由制作信息的处室(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对不能确定是否保密的,由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如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保密的,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商市保密局、市工商部门等确定。

    第十条  公开重大、敏感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召集相关处室(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报分管的局领导审定。若分管的局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主要通过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局政务大厅公示屏等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会同各处室(单位)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十三条 凡公开目录中的内容,均应在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主动公开。各处室(单位)按职责及时在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公开程序:审签时确定主动公开的公文、按有关规定应实时公布的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以及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处室(单位)使用市局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网站相关栏目公开。其他未经局领导审签的信息,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政务信息还需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签(重大、敏感信息还需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处室(单位)负责在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公开时限:各处室(单位)从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一般长期保留。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内容、程序及时限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局政务接件系统与大厅公示栏、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联网工作,及时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情况。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制订规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供在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局行政大厅,供申请人下载或领取;并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代无能力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程序:

局办公室接收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人信息,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局办公室对通过审核的申请,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示交承办处室(单位)。

承办处室(单位)认真研究,拟写回复意见书。回复意见书经相关处室会签、办公室审核,呈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回复申请人。

回复书采用市环保局便函格式。

第十八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的其他行政机关,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不公开的理由涉及法律法规的,承办处室应将回复函送政策法规处会签。

第十九条  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承办处室(单位)致函第三方,请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依据,承办处室(单位)、办公室、法规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中办公室审核登记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处室会签不超过2个工作日。不能按期答复的,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报请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的规定时限内。但应当有文字材料备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如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原则上由各承办处室(单位)分别办理,经各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汇总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局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定期对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公开信息是否全面、更新是否及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依申请公开是否按时回复、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局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各处室(单位)每年1月底前对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公开内容及数量、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局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完成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总结,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审核,上报环保部和市政府,并在市环保局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督查问责制度。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蓄意篡改、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按时答复依申请公开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922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按内容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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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的企业考核情况、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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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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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源与环境交易所

重庆市资源与环境交易所职能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