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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09-03-27

 

编制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规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2008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主要工作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复议和诉讼、收费、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七部分内容。我局公众信息网 (网址http://www.cepb.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重庆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电话:89181947;电子邮件89181946@163.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要求,重庆市环保局通过“重庆环境保护”政府公众信息网、12369环保举报热线、市环保局政务接件大厅,以及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提供多渠道的环保政府信息公开服务。2008年,重庆市环保局主动公开环保政府信息共计9类72项7760条(含2008年5月1日以前产生的信息数),受理并办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1件,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发生。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参照国家环保部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织架构,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局长曹光辉为组长,局有关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重庆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策法规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督促、检查市环保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部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准备工作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要求,我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制定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明确了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二是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将市环保系统9类共72项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明确了主动公开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以及申诉监督等内容,并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布。三是畅通公开渠道,提高环保行政透明度。我局按照《重庆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规范》要求,于2007年底完成了“重庆环境保护”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网页设计、上线运行等工作,保证了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内容能及时上网和更新。向社会公布了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等信息,方便群众咨询。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工作,努力将重庆环境保护”政府公众信息网打造成人民群众了解环保政府信息的主渠道,为民服务的新平台。2008年,我局政府公众信息网在2008年度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评中排名第一,在国家环保部2008年度省级环保局(厅)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排名第八。

1.丰富完善传统的网站展现方式。我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的主动公开内容,结合环保业务职能职责划分网站频道。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规程》进行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确保各项环保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及时、权威、全面发布。

2.开设特色栏目,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开设“环保网上政务大厅”,方便公众了解环保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时查询办件进程及办理结果,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目前已实现了对接办件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等10项环保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在线审批公示和查询,对群众较为关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审批公告、排污许可证、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系统等也实现了在线查询;二是制作了《重庆市环保条例》、重庆市污染源普查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多个环保特色专题栏目,充分发挥网站宣传服务环保中心工作的主渠道作用;三是对外与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新华网重庆频道等权威网站联动,共建“阳光重庆”等访谈栏目,实现环保重点工作、热点问题信息及时全面报道。四是制作了市环保局地理位置示意图,并公布公交路线,方便人民群众到市环保局办理各类政务。五是在网站上开设“下载专区”栏目,提供“资料”和“表格”两大类下载服务信息,涵盖文本、图片、软件、表格等。我局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各类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节约了群众办事成本,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3.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2008年,我局依托重庆市政府市长公开信箱平台,实现了环评公众参与、信访投诉、咨询建议、环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业务的网上办理,并同步设置局长信箱,围绕当前环保政务开辟网上调查栏目,建立了信息的接受、处理和反馈机制。网站全年共受理各类建议、投诉、咨询、求助、申请等各类信件共计1100余件,同时通过网上发布、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及时向公众告知反馈办理情况,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声。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

一是完善了政务接件大厅各项规章制度,按月编制《接件情况月报》,如实反映行政许可办理工作,及时公示政务接件的受理、办结和退件情况,促进政务接件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二是升级完善行政许可申报系统,支撑初步审查、咨询答疑等服务工作。三是严格执行局便民服务工作规则的要求,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工作人员轮流在政务大厅值班,为来人来电提供接待和咨询,实现接件办理“一个口”,形式审查“一口清”,提高了从形式完备审查到内容完备审查的“一次性告知”能力。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2008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9类72项7760条(含2008年5月1日以前的存量信息),其中:

1.机构职能类信息5条。

2.政府公文类信息971条。包括:国家环保法律法规256条,地方环保法规和规章18条,环境经济政策45条,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78条,地方环境保护标准3条,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5条,市环保局公文166条。

3.规划计划类信息11条。

4.行政许可及审批类3241条。包括:行政许可办事分类指南、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0条,接件大厅全年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公示3203条,辐射安全许可证18条。

5.便民服务类信息17条。

6.互动交流类信息2025条。包括:环境信访、污染投诉(网上)406条,咨询服务类2条,新闻发布会12条,重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1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示(含辐射类)299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205条,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安静居住小区等1062条,环保模范区县、自然保护区、环境友好企业、生态模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环保示范景区、绿色学校、绿色社会区、环境教育基地审批公示等信息38条。

7.统计分析类1238条。包括: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3条,年度环境状况公报10条,年度辐射环境质量报告1条,年度环境统计公报2条,主城区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和区县环境质量周报1171条,“三江”水质和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48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1条,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报2条。

8.行政执法类139 条。包括:排污收费14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报和发生处置情况8条,限期治理情况1条,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企业名单1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企业名单1条,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企业名单1条,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111条,环保专项行动2条。

9.其他信息113条。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1条,环境民心工程项目的批准和工程进度情况2条,环境监测收费项目、依据等1条,排污费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1条,本市环保科技成果及重大科技项目情况1条,局重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信息16条,局机关公务招考、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信息7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程序等信息3条,市环保局领导活动及讲话11条,环境保护大事记19条,环境政务信息51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8年我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申请方式为电子邮件申请,已按时办结,并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向申请人反馈了办理结果,当事人表示满意。

四、复议、诉讼情况

2008年,我局没有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五、收费情况

2008年我局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没有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不是很了解。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的集中宣传,部分公众知道自己有权利申请政府部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对哪些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可以通过什么方式、途径获得政府信息还不是很清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法定性、长期性特点。目前,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多为兼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性质、内容、程序等还不是很了解,需要通过系统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七、改进措施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建议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公众更多的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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