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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30号(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30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曾卫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NNL7F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1龙骨坡居委2组42号       

2026年3月2日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举报线索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自建沼液储存池中部有一个管道,管道有排污痕迹,租赁养殖棚外侧墙体基础沿线至下方道路雨水沟有3处明显粪污排污痕迹,场界外山林处亦可见粪污排污痕迹。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构成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3月23月3日视听资料;

2. 2026年3月2日3日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6年3月23日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投资人曾卫国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日对黄春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6】第ZF04号)。

证据1-5证明2026年3月2日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举报线索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自建沼液储存池中部有一个管道,管道有排污痕迹,租赁养殖棚外侧墙体基础沿线至下方道路雨水沟有3处明显粪污排污痕迹,场界外山林处亦可见粪污排污痕迹,监测显示排污痕迹确为粪污的事实

6.营业执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巫山县黄春毅生猪养殖场)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9.身份证复印件(曾卫国(黄春毅)

证据6-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2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造成粪污外溢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的相关要求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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