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28号(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2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太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9830141N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福安大厦
我局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移交问题线索,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该处理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历史数据,发现由你单位负责运维的该处理站水污染源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均存在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频次开展自动标样核查及校准问题,期间2025年11月25日12:00至12月14日10:00在线小时数据氨氮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始终大于总氮,数据变化不符合逻辑。你单位作为该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单位,构成未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校准结果记录表》;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结果记录表》;
7.《清洋鑫丰(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异常的报告》(2025年12月7日);
8.《清洋鑫丰(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异常的报告》(2025年12月13日);
9.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份;
10.《2026年在线监测检查专家意见表》;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12.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现场检查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12证明,我局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该处理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历史在线数据,发现由你单位负责运维的该处理站水污染源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均存在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频次开展自动标样核查及校准问题,期间2025年11月25日12:00至12月14日10:00在线小时数据氨氮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始终大于总氮,数据变化不符合逻辑。
1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9830141N);
14.《身份证复印件》(刁太华);
15.《身份证复印件》(舒涛);
1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舒涛);
17.《重庆市三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在线检测运维合同》。
证据13—17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1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免除申请书》,述称:一是虽违规操作,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二是及时改正了存在的问题;三是属于第一次不规范运维,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四是公司存在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并承诺一是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管控体系,组织员工开展专业培训和法制教育,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二是主动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恳请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主动整改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酌情免除罚款。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移交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该处理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历史数据,发现由你单位负责运维的该处理站水污染源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均存在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频次开展自动标样核查及校准问题,期间2025年11月25日12:00至12月14日10:00在线小时数据氨氮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始终大于总氮,数据变化不符合逻辑。你单位作为该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单位,构成未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未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属实,且已造成氨氮及总氮数据变化异常的后果,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渝环规〔2025〕5号)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充分考虑本次违法行为的后果影响,整改情况等裁量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根据2026年4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情况,目前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已更换第三方运维公司,你单位今年以来暂未承接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相关工作,同时对员工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环保意识,完成整改。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因子(安装、联网、运行情况: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经核实后未发现违法行为)、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故意)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