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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26号(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2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C2GP5N

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一组彭水工业园科技孵化楼B区8-440室

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期间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1月20日总氮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自动标液核查分别有4次和18次未通过,误差频繁超范围,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8.1.1和8.2.1的要求执行,期间有656组小时均值数据出现总氮低于氨氮的情形,造成在线数据失真。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的情形,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0日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29日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万立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2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专家意见;

5.巡检维护记录表;

6.氨氮标液核查情况。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为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质污染源排口在线分析仪设备运维服务过程中,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1月20日总氮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自动标液核查分别有4次和18次未通过,误差频繁超范围,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8.1.1和8.2.1的要求执行,期间有656组小时均值数据出现总氮低于氨氮的情形,造成在线数据严重失真。

7.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

8.营业执照;

9.身份证复印件;

10.委托书。

证据7-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规定。

我局于2026年31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1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中,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1月20日总氮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自动标液核查分别有4次和18次未通过,误差频繁超范围,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8.1.1和8.2.1的要求执行,期间有656组小时均值数据出现总氮低于氨氮的情形,造成在线数据失真。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的情形,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6年3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正在运行,调取了设备上相关数据,未发现氨氮大于总氮的情况,设备每日自动标液核查功能已开启,同时运行正常,完成了整改,裁量整改情况予以调整。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因子(安装、联网、运行情况: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2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经核实后未发现违法行为)、修正因子(整改措施落实、主观过错程度过失)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伍佰元(小写:51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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