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25号(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2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DL269L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96号(涪陵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
2026年1月29日,根据上级安排,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脱硫塔连接处管道存在1处裂隙,部分未经处理的烟气从该裂隙中直接外排。同时该公司脱硫塔上方管道存在一圆形孔洞,孔洞上方安装有排风机,部分烟气通过排风机自该孔洞中外排。经调查询问,上述裂隙和孔洞均为企业检修时设置,且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排放,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9日对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29日对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严成中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29日视听资料;
4.生产记录(2026年1月28日—1月29日);
5. 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焦炭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77号);
证据1-6证明2026年1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该公司脱硫塔连接处管道存在1处裂隙,部分未经处理的烟气从该裂隙中直接外排。同时该公司脱硫塔上方管道存在一圆形孔洞,孔洞上方安装有排风机,部分烟气通过排风机自该孔洞中外排。上述裂隙和孔洞均为企业检修时设置,且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排放,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7.营业执照(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8.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MA61DL269L001P);
9.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7-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12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涉案问题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是管理疏漏所致,无逃避监管排污的主观故意,裂隙和孔洞均为我司在脱硫塔检修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情况,当天发现原烟气挡板无法完全关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导致部分烟气外排;二是整改方案于2025年10月28日向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接受监督,2026年1月29日在打开挡板后才发现不能正常关闭,为突发事件,1月30日对该情况也进行了报备;三是发现问题后当日完成整改,及时消除环境影响;四是我司持续推进环保升级改造,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提升污染治理能力;五是我司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非屡查屡犯。恳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的规范,对我公司从轻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6年1月29日,根据上级安排,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脱硫塔连接处管道存在1处裂隙,部分未经处理的烟气从该裂隙中直接外排。同时该公司脱硫塔上方管道存在一圆形孔洞,孔洞上方安装有排风机,部分烟气通过排风机自该孔洞中外排。经调查询问,上述裂隙和孔洞均为企业检修时设置,且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排放,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发现废气直排情况后,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排放,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的第二天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放任该情况发生。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消除环境影响,近期检查中没有发现持续存在违法排放情况,同时根据2月27日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复查情况,原存在的缝隙已完成封堵,该点位未再向外环境逸散烟气,完成了整改,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因子(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排污情况为未超标),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次、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2年内被投诉举报小于5次、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予以裁量处罚金额323125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整(小写:258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