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24号(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2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芳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HHUMP5K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花园路2800号1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推送线索对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1月11日下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6〕2号),通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于2026年1月12日零时起将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执行橙色预警各项应急措施”。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绩效等级是C级,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为“熔炼工序全部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检查当日合川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还未解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台熔炼炉中的1台正在生产,查阅熔炼工序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2026年1月12日—1月16日熔炼炉处于生产状态。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落实熔炼工序全部停产的管控减排措施,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铝液精炼记录(2026年1月12日—1月16日);
2.熔炼记录表(2026年1月12日—1月16日);
3.产品流转卡(2026年1月16日);
4. 2026年1月16日视听资料;
5. 2026年1月16日对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 2026年1月16日对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桃钒丁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2026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6〕1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6〕2号);
8.微信通知合川区于2026年1月12日零时重污染天气升级为橙色预警记录的截图;
9.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一厂一策”公示牌;
10.重庆市重污染天气管理系统截图(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1.市公安局环侦总队线索函。
证据1—11证明在合川区于2026年1月12日零时升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停产措施要求落实熔炼工序全部停产的管控减排措施,仍有1台熔炼炉处于生产状态的事实,检查当日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后,才立即启动全面停产。
12.营业执照(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5.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12—15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6.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证据16证明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25日收到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你单位确认在合川区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一厂一策”C级企业要求全面停产。但辩称,1月12日7时55分接到预警通知时,已于当日3时按计划启动浇铸生产,接通知后即与客户沟通保留应急生产,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备;后续因对“每日通知”政策理解错误,直至1月16日经检查后始知违规,当即全面整改,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二是你单位积极整改,启动绩效评级“C升B”工作,对接权威机构,力求从源头降低应急响应影响同时建立内部预警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你单位称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未造成实质污染,经环评专家评估确认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774.16元。四是你单位主张其行为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没有造成后果、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规定,综上你单位认为虽构成违法,但非主观故意,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后认为: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核实合川区于2026年1月12日零时升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停产措施要求落实熔炼工序全部停产的管控减排措施,仍有1台熔炼炉处于生产状态的事实,检查当日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后,才立即启动全面停产,已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听证会上及后续补充申诉所述理由不予采纳。理由:一是一、政策理解错误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你单位辩称,1月12日接到预警时已于凌晨3点启动生产,后续因对“每日通知”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未全面停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及“一厂一策”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你单位作为C级企业,对橙色预警期间全面停产的管控要求应当明知。在1月12日7时55分接到预警通知后,至1月16日整改前,连续数日未落实停产要求,持续时间较长,并非通知当日已启动生产所能覆盖。政策理解错误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你单位未主动核实并执行明确指令,存在过失,不能认定为“无主观故意”。二是关于主动报备及整改情节,已在本案裁量中予以考量,但不足以否定违法事实。你单位称已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备保留应急生产,但报备行为不等于获得合法豁免。你单位在检查后启动“C升B”绩效评级、建立内部预警机制等整改措施,确属积极表现,我局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已依法予以考量,但整改行为发生于违法行为被查实之后,不影响对违法行为本身的认定。三是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主张,不符合法定免罚情形。你单位主张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未造成实质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774.16元。需要明确的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实施目的,不仅在于防止实际污染后果,更在于通过强制性减排措施在特定时段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属于预防性管控措施。未按指令停产本身即违反了应急管控秩序,其违法性不单纯以最终污染后果为衡量标准。四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依法属于裁量从轻或减轻的考量因素,但并非当然免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行应急减排措施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义务,直接关系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和公众健康保障,不符合法定免罚条件。我局理解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不易,并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单位提出的“首次违法”、“已积极整改”等情况,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框架内予以充分考虑,最终确定的罚款数额正是在综合评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后,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的裁量,旨在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平衡。综上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内部机制,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