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22号(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22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URBRL4P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田合村10社
经营者:曾发松
身份证号:5112**********8914
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长梁村*组*号
2026年3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实际存栏生猪数量为218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头。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构成未按照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日视听资料;
2.2026年3月3日对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3月3日、3月9日对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曾发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5.《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7.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界面截图;
证据1—7证明2026年3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实际存栏生猪数量为218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头。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8.营业执照(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10.身份证复印件(曾发松);
证据8—10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是曾发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1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6年3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实际存栏生猪数量为218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头。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构成未按照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已于3月17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完成了整改。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和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的相关要求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