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6〕5号(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12074N
地址: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大道50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按照重庆市大气攻坚指挥部推送的问题线索,对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长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5年12月9日下发《关于启动长寿区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通知“2025年12月10日0时重庆市长寿区启动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各单位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绩效评级属于C级,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为“炭黑产线一备一用,黄色预警天气,整条生产线停产,备用线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只停产了50%,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进行全线停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减排措施,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关于启动长寿区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长寿气应办〔2025〕7号);
5.重庆市重污染天气管理系统截图(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6.生产线中控视频截图;
7.蒸汽供销报表(2025年12月6日-12月10日)、重庆龙星碳黑生产线巡检表(2025年12月7日-12月11日)、重庆龙星2#锅炉运行原始记录(2025年12月7日-12月10日)等生产资料;
8.2025年12月9日微信通知截屏及企业“一厂一策”公示牌。
证据1—8证明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长寿区于2025年12月10日0时启动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后,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停产措施要求进行全线停产,仍然正常生产的事实。
9.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代诗敏);
10.营业执照(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11.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20〕056号)、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橡(重庆)炭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回执(渝(长)备案〔2022〕1号)及环评资料;
12.登记通知书。
证据9—12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13.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5561612074N001V)部分摘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重点管理。
14.关于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情况的说明,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等
证据14证明企业在预警期间,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企业确实是2025年4月接手原中橡(重庆)炭黑有限公司,存在历史资料交接不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号),你单位于2026年1月13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没有主观过错,因历史资料交接不全,未及时了解企业绩效分级情况,查询核实后立即对生产线关停。二是生产工艺特殊,无法瞬间关停。三是积极整改,情节轻微,达标排放。四是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投入大且信誉良好。五是考虑到初次违法和处罚后的不利影响,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后认为:一是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二是确实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三是你单位预警期间在线监测数据均达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学习,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