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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6〕3号(重庆市荣昌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昭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0354667Q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0日0时至12月3日16时、12月10日零时至12月13日0时,荣昌区人民政府2次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按照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规定,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制粒生产线每天产量控制在320吨以内。12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交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12月1日、12月2日日产量分别为456吨、445吨,均不符合“一厂一策”规定。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厂长范桃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及你单位2025年11月30日产量为408吨,12月10日产量为338吨,均不符合“一厂一策”规定的事实。

4.环境影响报告表;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4-5证明你单位浓缩料、乳猪料、肥猪料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该三类生产线均包含制粒。

6.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网站截图);

7.《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3号);

8.《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2号);

9.《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4号);

证据6-9证明2025年11月30日0时和12月10日零时,荣昌区人民政府2次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0.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截图),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急响应措施为:制粒生产线每天产量控制在320吨以内。

11.重庆市荣昌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产量及用电量数据表;本证据与调查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你单位2025年12月1日、12月2日日产量分别为456吨、445吨的事实。

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属于登记管理。

13.营业执照;

14.委托授权书;

15.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15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16.听证会笔录及相关材料,证明你单位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会上就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核实的过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申请了听证。2026年1月30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申述理由:一是初次接触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政策,因为对政策不熟悉且没有重视,导致对 “一厂一策”进行了错误申报,原“制粒生产线每天产量控制在320吨以内”是错误的,不应作为依据;二是发现错误后立即整改,重新进行了绩效评估和申报,现措施为:“有3台破碎机和3台制粒机,停1台破碎机和1台制粒机。”现有措施折算为最高日产量限值应为530吨 。三是新的“一厂一策”措施已经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首次申报的“一厂一策”措施错误属实,应执行现“一厂一策”措施,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符合现措施规定。但你单位未正确申报具有一定过错,已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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