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6〕2号(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193L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196号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2025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交叉执法交办线索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北侧倒班楼一楼约45平方米的房间内堆存有废弃油桶40个,污水站压滤污泥3吨(吨袋1袋、散袋12袋),按2025年危险废物名录标号为HW49。该房间无集水槽等防渗或防溢措施,该房间卷帘门出入污水站的通道有大量油污,道路旁雨水沟有明显油脂。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6.1.1关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采取必要防漏、防渗措施及6.1.2关于危险废物应分区贮存等的规定,构成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李元忠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工人曹科荣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李元忠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危废转移联单》;
6.《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2025年废油、污泥、铝灰、铝屑账目》;
证据1-6证明你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北侧倒班楼一楼房间内未分区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区域无集水槽等防渗或防溢措施。
7.《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
8.《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环保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9.授权委托书;
10.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营业执照。
证据9-11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交一份《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书》,我局于12月17日组织听证会。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会述称:你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危险废物仅部分未规范贮存,系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检查当日完成整改,恳请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初次环境违法,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部分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在贮存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以及你单位当日基本完成整改的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部分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在贮存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的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贮存,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