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11号(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内)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根据在线监测超标线索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DA001废气排口开展了执法监测(含比对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5)及其附件(渝环(监)字〔2025〕第WZD45-1号)显示,你单位DA001废气排口,当流速≤10m/s时,排气流速有2次相对误差分别为-13.2%、-97.1%,比对监测统计结果平均相对误差为-33.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8表2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中“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的规定。同时监测报告显示当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μmol/mol(57mg/m3)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有3次绝对误差分别为29mg/m3、33mg/m3、33mg/m3,比对监测结果平均绝对误差为19mg/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8表2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μmol/mol(57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17mg/m3)”的规定。上述比对监测误差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定,属于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中7.15“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情形。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2025年6月以来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
2. 2025年10月15日、11月13日视听资料;
3. 2025年10月15日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11月13日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环保部经理杨凯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所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5)及其附件(渝环(监)字〔2025〕第WZD45-1号);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7.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证据1—7证明2025年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测超标线索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DA001废气排口开展了执法监测(含比对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比对监测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误差范围,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同时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3日复查时你们已经更换紫外烟气分析仪进行整改。
8.万州区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9.排污许可证摘录(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证据8-9证明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0.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毒死蜱项目”工艺优化调整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的函》(万州环函〔2016〕19号);
11.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氯虫苯甲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送资料;
13.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杨凯);
14.营业执照(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证据10-14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15.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4〕38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024年曾受过环境行政处罚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5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陈述《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请求》,述称:一是执法监测报告公司烟气排放因子并未超标,只是在线设施监测数据高于手工监测数据,误差超过规范要求。二是此次在线设施出现的涉嫌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未产生危害后果。三是事发后公司更换精准的紫外烟气分析仪。综上希望考虑实体经济面临严峻生存条件,考虑企业实际,免于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2025年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测超标线索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DA001废气排口开展了执法监测(含比对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比对监测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误差范围,已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第一、第二点不予采纳。理由:一是本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并非超标排放污染物,而是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具体表现为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误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检查当日执法监测比对误差超出法定允许范围,即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于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侧重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和监管秩序的破坏,并非以产生实际环境污染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鉴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经更换紫外烟气分析仪进行整改,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认可。我局理解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经营面临的挑战,并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环境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均不能构成免除本次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因子(安装、联网、运行情况为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为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3倍以上的)、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次、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2年内未被投诉举报、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情节,对你单位依法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第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零壹佰元整(小写:60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