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10号(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K2MM2M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渡河村八组2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根据线索会同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你单位虹膜池(氧化池)下方埋有一根黑色管道,检查时该废弃管道堵头爆裂导致污水流入外环境。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氧化池泄漏处、氧化池接管泄漏处、氧化池和接触消毒池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483号)显示,氧化池接管泄漏处化学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含量为557mg/L、43.6mg/L、3.3×103MPN/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0.39倍、4.45倍、2.3倍。按照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要求,你单位猪尿液、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均不外排,但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不外排,而是通过厌氧池下方埋有的管道排入外环境,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移交畜禽养殖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线索的函;
2. 2025年9月18日、9月19日视听资料;
3. 2025年9月18日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9月18日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尧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 2025年9月19日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忠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483号);
7.走马阔聚生态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2﹞008号);
8.走马阔聚生态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及(报批版)部分摘录;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证据1—9证明按照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要求,你单位猪尿液、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均不外排。但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氧化池下方埋有一根黑色管道,检查时该废弃管道堵头爆裂导致污水流入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监测报告显示,氧化池接管泄漏处化学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含量为557mg/L、43.6mg/L、3.3×103MPN/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0.39倍、4.45倍、2.3倍的事实。
10.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1.身份证复印件(洪尧、周忠);
12.授权委托书(周忠);
证据10—12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3.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万环罚〔2025〕15号)和(万环罚〔2024〕50号);
证据13证明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两年内受过2次行政处罚。
14.企业提供的整改图片及资料。
证据14证明事发后你单位积极整改,拆除相关管道。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前期在环保上投入大量资金,且申报了万州区2025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2月18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公司不是主观上逃避监管,因计划修建池子才安装的管道,但是后面没用。二是事情发生后,当天现场及时封堵,现在已经拆除管道,并对附近村民进行解释赔偿积极整改。三是公司成立后一致在升级整改,负债200多万,经营困难,事发后积极整改,综上希望考虑实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2025年9月18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氧化池下方埋有一根黑色管道,检查时该废弃管道堵头爆裂导致污水流入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监测报告显示,氧化池接管泄漏处化学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含量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0.39倍、4.45倍、2.3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听证会上第一点不予采纳。理由是你单位在氧化池下方预埋管道的行为,无论其初始意图如何,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未经许可的排放通道,检查时因堵头爆裂导致养殖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但是鉴于事发当天你单位及时封堵泄漏点,现已拆除管道,并对附近村民进行了赔偿,事发后你单位积极整改;成立以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且目前面临经济环境核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认可。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因子(废水类别为养殖废水,排污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次、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2年内未被投诉举报、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情节,对你单位依法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