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41号(重庆缔欧卡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缔欧卡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4772P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74号附2号2-6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覃家坝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双随机”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3台Ⅱ类射线装置工业X射线探伤机用于室内探伤。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2024年未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规定“探伤室建成后应进行验收检测;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对辐射工作场所(探伤室)开展年度辐射监测。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生产负责人何春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使用3台Ⅱ类射线装置工业X射线探伤机用于室内探伤,2023年、2024年未对辐射工作场所(探伤室)开展年度辐射监测及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副本;证明你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5.《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证明探伤室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
6.营业执照;
7.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证据6-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9.辐射安全许可证;
10.监测报告(渝辐监(委)【2025】194号);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5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