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21号(重庆新康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新康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其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86461R
地址: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中山组团B区
2025年10月13日,根据“督企”问题线索清单第22批线索移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新康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二期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委托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二期陶瓷隧道窑生产线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2025第ZF223号)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8mg/m3,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545-2023)颗粒物排放限值15的0.05倍,属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第ZF223号);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4〕119号);
6.“督企”问题线索清单第22批。
证据1-6证明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监测人员经对你单位二期陶瓷隧道窑生产线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8mg/m3,超标0.05倍的事实。
7营业执照;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永川市监)登记内变字〔2021〕第260399号)。
证据7-9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重庆新康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10.2025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第ZF254号);
12.关于颗粒物超标情况说明;
13.重庆郑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渝郑环检字〔2025〕W0512号)。
证据10-13证明你单位在接到监测结果通知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经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不罚告〔2025〕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2025年10月13日,二期陶瓷隧道窑生产线外排废气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8mg/m3,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545-2023)颗粒物排放限值15的0.05倍,构成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对助燃风机过滤网进行清洗更换,加强入窑产品吸尘,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复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排放达标。执法人员复查时监测,监测结果颗粒物浓度也稳定达标排放。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除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大气治理达标排放,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