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9号(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11PTK0K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锂山路492号规(2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8月21日对车牌为渝D21X95的上海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测时,将该车驱动方式登记为“分时四驱”,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20元。但调查核实该车实际驱动方式为“前驱”,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D.3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相关要求,应当采用工况法检测。你单位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副经理袁艺萍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单位承认改变同一车辆尾气检验方法的事实。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27D12409101613320313)。证明你单位2024年对D21X95、驱动方式为“前驱”的大众汽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为“稳态工况法”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27D12508211553386615)。证明2025年8月21日你单位对车牌为渝D21X95大众汽车进行检验时,将该车驱动方式登记为“分时四驱”,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证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国家标准。

6.《公示》。证明你单位尾气检验费用为20元。

7.《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渝环检(通)(2025)86号行政检查的整改报告》。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27D12509281805518751)。

证据7-8证明D21X95的大众汽车驱动方式为“前驱”,应当采用工况法检测及你单位已整改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身份证复印件。

11.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9-11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5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59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述称:D21X95的上海大众牌汽车为两驱车辆车主提供车辆信息为四驱车,故登录人员将信息登录为四驱车,且在外观查验环节由于查验人员能力不足,导致车辆使用了双怠速法。已将车辆召回重检。

你单位向局提出听证申请,局于2025年12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该车事实是因为无法手动关闭防侧滑功能,根据标准可以改变检测方法。当时是因为系统卡顿造成系统内选项显示错误,我们想选择无法手动关闭防侧滑功能,最终报告打印出来显示是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四驱车。该车召回前车主进行了维修,召回后按要求重新检测了。我们的系统被锁定后非常着急,整改报告写得不完全符合事实。后来经过仔细自查,发现了真正的原因,并进行了整改,又重新提交了整改报告。改变检测方法是符合标准规定的,请求撤回处罚。你单位提交了检测方法审批记录、汽车维修站收据、有背书记录的检测报告等材料。

经复核认为:你单位提交的检测方法审批记录为“无法手动关闭防侧滑功能的车辆”,报告中在外观检测中勾选了“是否已经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的功能”“是”,报告记录为“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报告与审批记录不一致。你单位听证会提交的有背书记录的检测报告,与调查取证时提取的同一份报告不一致(提取的报告无背书),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法律规定改变检测方法需履行验证、审批等程序。检测报告是通过审批后才能出具,授权签字人应当履行职责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才出具报告。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供审批记录、调查询问时也未对审批情况作出任何说明。其审批记录的真实性存疑。鉴于你单位对车辆已召回重检,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选取裁量因子:个性因子: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11辆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1两年内投诉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已落实-2、过失-2并按照裁量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并处罚款拾万元整合计拾万零贰拾元整(小写:1000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