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19号(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61737A
地址:北碚区童家溪镇建设村同兴北路200号
2025年9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2025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交叉执法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调阅你单位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发现你单位厂界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的自行监测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实际监测为1次/年,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环安后勤专员熊凤林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环安后勤专员熊凤林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5.《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A2230168
791103C、A2230638528101C、A2240255104103C、A2240255104106C、A2240255104107C);
证据1-5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的监测频次为1次/年。
6.《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9762661737A001U);
7.2025年9月9日《涉气问题现场核查专家意见》;
证据6-7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自行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8.授权委托书;
9.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不罚告〔2025〕1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于9月16日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厂界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进行了监测,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自行监测制度,确保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