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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7号(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42820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11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623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线监测装置通过了竣工验收。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大气攻坚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对你单位甲醇转化一段炉尾气在线监测设施现场检查。现场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进行了3次标气比对,标气二氧化硫为60mg/m3,第一次通标气全系统测试200秒,测试结果0.02 mg/m3;第二次通标气全系统测试200秒,测试结果4.88 mg/m3;第三次通标气全系统测试200秒,测试结果9.43 mg/m3,均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二氧化硫系统响应时间200秒,零点漂移、量程漂移不超过±2.5%的技术要求。经查,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存在伴热管多处U形弯、冷凝管积水、冷凝器温度不稳定、未设置调试的颗粒物K、B值等问题,设备不正常运行。构成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在线监测检查专家意见表。

2.市生态环境执法与环境应急专家名单。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4.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4证明2025年9月10日你单位甲醇转化一段炉尾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测试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存在伴热管多处U形弯、冷凝管积水、冷凝器温度不稳定、未设置调试的颗粒物K、B值等问题

5.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董事长王传胜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9月11日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森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关于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CEMS系统异常情况说明。

证据5-7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存在伴热管多处U形弯、冷凝管内积水、冷凝器温度不稳定,未设置调试的颗粒物K、B值等问题,设备不正常运行。

8.《关于转发重庆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单位属于重庆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

9.重庆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服务合同。证明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

10.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装置已通过竣工验收。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1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小时调试检测报告;

14.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含安装维护)采购合同;

证据13-14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7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采取了手工监测的方式并将手工监测设备送检,检测结果正常。9月15日请化研院对排放污染物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天燃气供气公司出具供气的天燃气成分检测报告,证明提供的天燃气成分达标。维保单位2025年9月1日告知我们伴热管有问题,比对不合格。我单位9月2日开始采购,8日换的新配件,只没来得及做每季度的校验和全流路测试。检查当天暴风雨把伴热管的钢丝吹松变形,导致的违法行为。冷凝液的温度问题目前已整改,已恢复稳定。二氧化硫系统响应不达标已于9月23日整改完成,我们重新采购了设备,将彻底进行整改。请变更处罚主体或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法律规定环保责任主体是企业而不是维保单位。你单位更换了主要器件后应当及时开展测试。检查当日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存在伴热管多处U形弯、冷凝管积水、冷凝器温度不稳定、未设置调试的颗粒物K、B值等问题,3次标气比对均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构成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后积极整改,采取手工监测的方法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目前已完成整改,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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