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6号(重庆百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百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WKFB2K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庆村黑院墙17号
2025年9月22日至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违法线索。发现渝AP0W56、川A7705Q、渝AY0007、渝AGX333等4台汽油车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你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检验技术要求7.3: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对上述4台车辆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渝AP0W56车辆2023年1月4日、2024年1月12日、2025年5月20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5年1月17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川A7705Q车辆2023年4月3日、2024年4月7日、2025年3月11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2年3月19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渝AY0007车辆2023年3月14日、2024年3月7日、2025年2月25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2年3月14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渝AGX333车辆2025年2月5日、2024年2月19日、2023年2月6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2年2月10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5年9月23日《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车辆采用两种方法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4.渝AP0W5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证明渝AP0W56车辆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中,2023年1月4日、2024年1月12日、2025年5月20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5年1月17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
5.川A7705Q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证明川A7705Q车辆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中,2023年4月3日、2024年4月7日、2025年3月11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2年3月19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
6.渝AY000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证明渝AY0007车辆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中,2023年3月14日、2024年3月7日、2025年2月25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2年3月14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
7.渝AGX33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证明渝AGX333车辆2025年2月5日、2024年2月19日、2023年2月6日使用的双怠速法,2022年2月10日使用的稳态工况法。
8.2025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9.你单位2025年9月28日出具的《4台车辆情况说明》;
10.重庆易尚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将4台车辆全部召回重检,渝AGX333车辆因无单独脱开按键与方法,无法使用稳态工况法,其他车辆均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11.你单位《关于我站车辆使用两种检测方法的说明与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召回的4台车辆全部完成检测,所有车辆符合GB18285-2018标准限值。
12.你单位收费公示及收费票据。证明本次环境违法所得为600元(尾气检测费每次收费50元,渝AP0W56、川A7705Q、渝AY0007共12次检测)。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梁进同志任命通知》。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14.2025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随机抽查你单位12月2日2台变更检测方法的检测车辆,均为合规依程序变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3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同一车辆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2025年9月26日提交的《关于我站车辆使用两种检测方法的说明与整改报告》,将车辆召回按标准重新选用对应检测方法进行复检,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针对部分检测人员对标准理解不透彻,仅凭经验判定检测方法,立即开展了全员专题培训,并结合本次案例进行警示教育。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随机抽查你单位12月2日2台变更检测方法的检测车辆,均为合规依程序变更。在裁量处罚金额时主观过错程度调整为过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选取裁量因子:个性因子: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1、涉及车辆3辆2;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1、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1、未造成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2,并按照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处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合计壹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135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