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5号(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代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522T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德路20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有配套医疗废水处理站,该站于2023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该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流程为:化粪池(每年清掏4次,每季度一次)—水解酸化池(除臭、高空排放)—生物接触氧化池(2台曝气机每日7:00-22:00工作)—斜管沉淀池—吸附过滤池(2#次氯酸钠消毒设备—加药)—消毒池—过滤池—市政管网。2025年8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斜管沉淀池斜管损坏,加药设施无药剂,无加药记录。检查当日有污水排放。你单位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该行为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1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及照片。
2.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8月13日对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总务科科长晏荣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采样过程及你单位污水处理斜管沉淀池斜管损坏,加药设施无药剂及加药记录的事实。
4.《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污水处理工艺说明》。
5.《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证据4-5证明你单位医疗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操作规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斜管沉淀池斜管损坏,加药设施无药剂及加药记录,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巴)环准【2017】025号)。证明你单位环评要求建设废水处理站,医疗废水达到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7.《情况说明》。证明北京瑞思凯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单位致函反映污水处理斜管沉淀池斜管损坏的事实。
8.《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合同》。证明北京瑞思凯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
9.《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取得正式排污许可证及你单位被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浓度。
10.《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5】第WT24号)。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有废水排放。
1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2.《委托授权书》。
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14.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5.你单位整改相关资料;
证据14-15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述称:由于气温高,不适合密闭空间作业,考虑工作人员安全问题,暂未进行整改,并非故意。且外排污水进入市政管网,未超标。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获得了环评批复,污染处理设施通过了验收,持有排污许可证,知晓污水处理工艺和污水处理流程,作为事业单位,本应模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所排医疗废水的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确保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进入市政管网。但你单位在已被告知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维修、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对所排医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放任医疗废水经过不能正常运行的设施排入市政管网,在执法检查发现并指出你单位设施存在的问题后才予以重视,着手整改。你单位理应对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监测结果未超过许可排放浓度、你单位对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以及你单位属于初犯等情形,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