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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3号(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53NLJ10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9组129号

2025年9月1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了关于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B536KL、渝AX99Y1等32辆车进行车辆检验中OBD检验数据异常的问题线索。接到线索后,2025年9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阅你单位对渝B536KL柴油车和川EG10V9汽油车进行OBD检验过程的视频资料,发现你单位员工在OBD检测时手中拿有一个白色的物品到了车辆OBD接口的位置,然后再插上正常OBD诊断仪。之后执法人员调取了2025年3月3日至8月22日该公司对渝DMR696、渝A779VR、川Q93171、川C219S9、渝BJ076C、川EG10V9、川EP6955、渝BJ983W、渝AQ7M97、渝DG6862、川K84192、渝D71588、川Q8691P、川AAJ985、川E78669、川Q128JJ、渝DX3871、川KDB900、冀A9U56X、渝D68590、渝DY0976、渝DQ1062、渝DL1660、川EMY601、渝D75198、渝B057K2、渝DT7967、渝C2A952、渝DL1296、渝DX3197、渝B536KL、渝AX99Y1共32辆车的检验报告及检验原始数据,发现你单位在车辆OBD检验过程中OBD诊断仪读取的这些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VIN码与实际不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CVN码全部相同且与实际不符。你单位在未真实进行OBD检验的情况下判定32辆车OBD检验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2.2a款“通过 OBD 诊断仪接口连接 OBD 诊断仪,OBD 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 OBD 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之规定,构成使用外接OBD作弊装置出具32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壹仟玖佰元整(小写:1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李俊良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李俊良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年3月12日、7月17日、7月18日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间监控视频资料;

4.2025年9月1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提交的《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2025-06);

5.使用外接OBD作弊装置出具的3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使用外接OBD作弊装置出具的32辆车检测费用缴纳情况表

证据1-6证明你单位2025年3月3日至8月22日运营期间,在未真实进行OBD检验的情况下判定32辆车OBD检验合格,出具32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获取违法所得的情况。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及车检资质。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11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7)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7,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0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渝环听〔2025〕14号),并于11月5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系公司员工的私人欺诈行为,非职务行为;二是车辆识别代码不直接体现在检测报告单上,其发展控制单元虽然相同,但时间间隔较长,隐蔽性强,导致公司被动出具虚假报告,公司无主观故意;三是事后积极补救,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合同,就涉及的车辆召回整改出具合格报告;四是企业经营面临极大困难。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7号)或酌情大幅减轻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2025年10月19日,你单位提交《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诉报告》,陈述理由及诉求与听证会上基本一致,额外请求我局重新调查并核实“被动、不知情”的案件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应要求于2025年10月21日到你单位再次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做了记录。

我局认为:你单位出具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对造成环境违法结果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你单位述称系员工个人行为,公司无主观故意的理由不成立,不应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7号)。事后你单位积极补救,以及你单位经营存在困难,情况基本属实,但你单位在2024年12月10日因出具虚假车辆检验报告被行政处罚,系两年内第2次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按照裁量原则,不应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作从轻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级1、涉及机动车数量32辆等级5)、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等级2,两年内单位被罚款10万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等级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等级1)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拾元整(小写:33625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元整(小写:1900元),共计叁拾叁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小写:3381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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