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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0号(重庆伊格斯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伊格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86232550E

地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山大道23号

2025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指挥部移交你单位涉气问题线索。接线索后,2025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焊接和组装生产线正在生产,焊接生产线4台自动焊机和5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未开启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焊接烟尘散排,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20日你单位行政人事部长代明献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82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行政人事部长代明献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20你公司焊接和组装生产线正在生产,焊接生产线4台自动焊机和5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未开启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焊接烟尘散排。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5.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4-5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要求在自动焊机和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开启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

6.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3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3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申请听证。20251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述称:系首次发生环保设备运行问题;问题系设备质保期内高温故障所致,非人为故意停用或操作失误;检查当日即完成整改;公司经营困难。恳请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焊接和组装生产线生产期间,焊接生产线4台自动焊机和5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未开启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焊接烟尘散排,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停用,需同步停运生产设施,非人为故意停用或操作失误,不构成不予处罚理由。对于首次环境违法、当日完成整改、主观故意不强、公司经营困难等理由,我局在裁量时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违反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个性因子(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排污情况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裁量等级1、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1、两年内无投诉信访举报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放任裁量等级-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