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9号(重庆瑞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瑞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176544XM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姜家岩2号
2025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指挥部移交你单位涉气问题线索。接线索后,2025年8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未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查时,新建地埋式电炉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你单位总经理助理陈小林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总经理助理陈小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19日正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新建项目未投入使用。
4.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4证明你单位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6.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5-6证明你单位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投资额为33000元。
7.授权委托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3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2、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裁量等级1、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被投诉信访举报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捌拾叁元整(小写:48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