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8号(重庆新峻豪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新峻豪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泽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1E16E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4号
2025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指挥部移交重庆新峻豪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涉气问题线索。接线索后,2025年8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4号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处新建印刷项目,总投资为75.3万元,油墨年使用量约2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类别,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泽亮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8月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泽亮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年8月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年9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泽亮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4号新建印刷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
证据5-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3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有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性因子(建设阶段裁量等级1、报告表裁量等级1、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未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放任裁量等级-1)等情节,按法定处罚额度代入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伍佰叁拾元整(小写:753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