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17号(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CT83CG45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福德大道31号
接到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提供的“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总排口监控点在2025年7月19日至-7月23日共出现87次氨氮小时浓度均值大于总氮的情形”的线索。2025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7月19日至7月23日,你公司在线设备数据存在总氮数据低于氨氮的异常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对废水排口总氮、氨氮因子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8月27日对重庆春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唐玉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5年9月1日对重庆辰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李万松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1日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宋豪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5年8月20日重庆辰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李万松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
5. 巡检维护记录表;
6. 重庆市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数据;
证据1-6证明你公司在线设备故障及维修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该排口颗粒物进行手工监测。
7. 排污许可证;
证据7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手工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
8. 授权委托书;
9. 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 营业执照;
11. 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2. 在线设备运营维护合同;
证据8-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不罚告〔2025〕1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7号),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但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作为废水处理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共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自行监测制度,确保废水治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