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16号(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8919962K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
2025年8月12日,生态环境执法局提供“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电厂废气排口监控点在2025年8月1日17时6分至17时11分的颗粒物分钟浓度从54.66mg/m3陡降至0(标准值30mg/m3),0值持续至17时26分,共15分钟”的线索,2025年8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导致颗粒物浓度数据异常的原因是热电联动系统(电厂)废气排放口粉尘仪出现故障,你单位在8月1日至8月2日设备故障及维修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该排口颗粒物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环保专员李晓飞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环保主管齐礼兵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18日对东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杨文佳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环保专员李晓飞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
5.生产记录;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故障及维修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该排口颗粒物进行手工监测。
6.排污许可证;
证据6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手工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
7.授权委托书;
8.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不罚告〔2025〕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6号),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粉尘仪故障维修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但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共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自行监测制度,确保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