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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6号(重庆愉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愉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CXTN9QX9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广安路(荣昌国家高新区广富园区内)传化1-016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经营。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113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记载的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 ID 号均为R6476918G3Q6JGBC,CVN号均为 9E78676E,不符合一个CVN应适用一个CAL ID。经查,你单位存在对车辆尾气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将作弊器插入车载诊断系统再连接尾气检测器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要求。涉案车辆尾气检测收费合计5650元。上述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9月20日对你单位站长牟勇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及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的事实。

4.《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113份CAL ID 号均为R6476918G3Q6JGBC,CVN号均为 9E78676E)。

5.113台不同号牌号码车辆检验清单。

6.你单位检验检测视频监控资料及视频截图。

证据2-6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为113台不同号牌号码车辆出具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113份报告中CAL ID 号均为R6476918G3Q6JGBC,CVN号均为 9E78676E的事实。

7.《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证据7-8证明车辆尾气检测的国家标准。

9.收费标准。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收费为每台车50元,113台车尾气检测收费共5650元。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2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13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3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510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重庆愉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述称:一是113台车辆使用OBD作弊器是车辆年审经纪人(非公司人员)安装使用,公司工作人员对OBD作弊器技术认知、防范意识不足,被其蒙混过关,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6台车辆温度传感器垫高,公司工作人员外观检查能力不足,未能发现垫高,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二是积极整改,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溯使用非法设备的源头,同时对通知所有车辆召回整改并重新检测,目前已成功召回67辆予以整改;三是公司管理人员已深刻认识管理缺陷,将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检测流程,坚决落实各项合规要求,全力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指导。请求考虑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正式营业,至今开业仅8个月,经营困难,股东及职工生活难以保障,予以从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经专家论证,不同车辆生产制造商的车辆不可能出现相同的CAL ID和CVN。你单位明知检验(测)不同车型、不同批次车辆不会出现相同的CVN和CAL ID号。因为检查车辆尾气排放达不到排放要求,为了检查合格,就使用OBD作弊器让检查车辆排放的尾气达到排放要求。该行为从2025年3月开始,持续到2025年5月底,你单位一共为113台车辆违法使用OBD作弊器通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测报告,报告上均记录有你单位引车员、检验员姓名,均有授权签字人签名并盖单位印章。这一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113份CAL ID 号均为R6476918G3Q6JGBC,CVN号均为 9E78676E)113台不同号牌号码车辆检验清单及你单位检验检测视频监控资料及视频截图为证。法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你单位应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8日印发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规定,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涉及10辆以上车辆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你单位开业时间较短,存在管理缺陷、守法意识不足的问题你单位召回部分车辆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属实。《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于2025年10月8日施行,我局依法予以重新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选取裁量因子:个性因子: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15辆以上5共性因子 两年内未受到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 1两年内投诉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已部分整改 -1主观过错程度 -2;并按照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柒万肆仟叁佰柒拾伍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陆佰伍拾元整,合计贰拾捌万零贰拾伍元整(小写:28002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