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5号(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5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9948H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号1栋10层1067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重庆市垫江至丰都至武隆高速公路(第TJ01段)明月山1号隧道出口段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根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四川国安宏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垫丰武高速公路TJ01合同段YK2+150~YK2+846/ZK2+193~ZK2+888路基工程(明月山1号隧道出口段属于该施工路段)。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在施工,施工现场及拌合站区域部分土料、砂料等临时露天堆存的物料,未采取防风遮盖措施;施工场地内积尘严重,现场未配备雾炮机,也未见其他晒水降尘措施。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5号)的规定“施工期加强管理、文明施工、晒水降尘、严格控制尘污染;粉状材料采用罐状或袋状运输,土料、砂料等易洒落散装物料在装卸、运输、转运和临时存放等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措施……”。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5年9月4日《视听资料》1份。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5号)。
5.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丰武高速公路TJ01合同段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QDFWGSGLXMYGQ-E-002-20250520)。
证据1-5证明四川国安宏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垫丰武高速公路TJ01合同段YK2+150~YK2+846/ZK2+193~ZK2+888路基工程(明月山1号隧道出口段属于该施工路段)。9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证据6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改回复报告。
证据7-8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3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垫江至丰都至武隆高速公路(第TJ01段)明月山1号隧道出口段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施工现场及拌合站区域部分土料、砂料等临时露天堆存的物料,未采取防风遮盖措施;施工场地内积尘严重,现场未配备雾炮机,也未见其他晒水降尘措施的事实,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避免发生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且执法人员复查时已完成整改,依法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观过错故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