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1号(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0PD42A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5号16幢1-1、2-1、3-1、4-1
按照《2024年“利剑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渝环执法发〔2024〕6号)安排部署,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键盘键生产,主要生产原料为ABS树脂,配套建设有废气治理设施,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注塑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与注塑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厂长田庆涛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厂长田庆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2月环保设施运行台账;
证据1-4证明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与注塑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的事实。
5.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键盘生产项目(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有废气治理设施,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注塑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6.徐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配套建设有废气治理设施,应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落实注塑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排放。你单位2024年12月24日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个性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1、 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处罚1次2、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 0、主观过错程度-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小写:2478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