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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0号(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800R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6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期间,仍在进行正常负荷的生产,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凭:

1.关于启动江北区2024年第1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2.20241220日对陈国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241219日零时起,江北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你单位接到通知要求停止生产。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你单位2024年12月10日至20日生产计划安排表;

证据3—5证明你单位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仍在进行正常负荷的生产。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

9.人事任命书

证据7—9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