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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5号(重庆市金铭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金铭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绍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5899039G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园区五支路5号

2024年10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调取车辆尾气检测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于2024年7月2日对车牌号为川C15311(车辆识别代号:LGGX4D652AL55196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在该车辆尾气检测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而出具了排放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总经理雷良琪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尾气检验员杨利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及调取的视频监控资料。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1-5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2日对车牌号为川C15311(车辆识别代号:LGGX4D652AL55196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在该车辆尾气检测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出具了排放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6.尾气排放外观检验操作细则;

7.环保线操作细则;

8.尾气检验四种方法;

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证据6-9证明尾气检测相关国家标准及你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10.收据;

11.车辆检测收费公示;

证据10-11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及违法所得。

12.营业执照;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证据12-13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2024年11月20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6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为尾气检测不达标车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未已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属于检验方法适用不准确、涉及车辆1辆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违法行为已整改等情节,且考虑你单位属于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依法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个性、共性及修正因子选择和裁量公式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我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并处罚款壹拾万,合计壹拾万零捌拾元整(小写:1000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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