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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4号(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W5T85H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长兴大道356号

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发现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原料库房内C11-C14点位堆存有废沾染物约8740kg,是2023年8月23日、25日、28日分3次转运至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目前堆存已超过1年。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未进行处置,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易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易兰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期间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10月28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内精细化联单》(20235001251944、20235001255805、20235001258978)

5.2024年10月28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CQ5001520095)

6.2024年10月28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05号、渝(市)环准〔2024〕22号)

7.2024年10月28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合同书》(合同号:2023-CCQ-0171)

8.《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排污许可证》

证据1-8证明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发现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原料库房内C11-C14点位堆存有废沾染物约8740kg,是2023年8月23日、25日、28日分3次转运至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目前堆存已超过1年。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未进行处置,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2024年10月28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5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发现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原料库房内C11-C14点位堆存有废沾染物约8740kg,是2023年8月23日、25日、28日分3次转运至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目前堆存已超过1年。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未进行处置,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保证合法经营。根据2024年11月11日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未生产该批次危险废物暂未处置,落实了暂存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危险废物贮存量不足10吨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2次裁量因子取3、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裁量因子取3、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因子取0、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柒万元整(小写:3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