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3号(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传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AQTLXW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清桥社区(浦里新区赵家组团)   

2024年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制浆车间有废水排放,废水呈现微白色。打开废水排放处的雨水井盖,井内有废水流动,有明显刺激性气味,又打开该雨水井盖上游的两个雨水井盖,上游两个雨水井内无水流动且无异味。沿雨水管道持续排查,制浆车间后的雨水管道内均有水流动。查看雨水排放口,发现有废水外排。制浆车间生产废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要求排往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经雨水排放口排放。构成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蓉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11月11日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5.202410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4]第169号)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9〕060号)

7.《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植物纤维模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1-7证明2024年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制浆车间有废水排放,废水呈现微白色。打开废水排放处的雨水井盖,井内有废水流动,有明显刺激性气味,又打开该雨水井盖上游的两个雨水井盖,上游两个雨水井内无水流动且无异味。沿雨水管道持续排查,制浆车间后的雨水管道内均有水流动。查看雨水排放口,发现有废水外排。制浆车间生产废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要求排往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经雨水排放口排放。

2024年10月15日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认为:

2024年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植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制浆车间有废水排放,废水呈现微白色。打开废水排放处的雨水井盖,井内有废水流动,有明显刺激性气味,又打开该雨水井盖上游的两个雨水井盖,上游两个雨水井内无水流动且无异味。沿雨水管道持续排查,制浆车间后的雨水管道内均有水流动。查看雨水排放口,发现有废水外排。制浆车间生产废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要求排往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经雨水排放口排放构成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12月4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正在对冷却水管道进行开挖整修,正在进行整改。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因子2)、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1、两年内无罚款裁量因子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因子0、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小写:4137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