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2号(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能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CE5W639C
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6组128号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位于彭水县茂云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总投资额2772411.45元,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2023年9月完成建设,2024年3月对外经营,目前收治精神病人91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截至现场检查期间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业务院长胡云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业务院长胡云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期间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9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
5.2024年9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服务合同书》;
6.2024年9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7.2024年9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8.2024年9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表》;
9.2024年9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登记表》;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10证明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位于彭水县茂云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2023年9月完成建设,2024年3月对外经营,目前收治精神病人91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截至现场检查期间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
11.2024年10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康嘉精神病医院投资明细》,证明项目总投资额2772411.45元。
12.2024年9月10日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2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1月4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1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公司是彭水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是为了解决彭水县精神病院没有公立医院的现状,2023年3月准备进入彭水县建设医院,并开始选址,是经过县卫健委推荐提供的现址,当时确实不知道位于彭水县茂云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医院是全部收治精神病人,不收治其他病人。彭水县政府2023年3月30日向市林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去函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2023年4月17日市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调整,目前调整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公示,还未下批文,据我们了解,可能今年年底前会正式下文。我公司环评报告表2023年6月8日已经专家评审,认为项目是可行的,但是因位于自然保护区内,暂未通过。收治病人期间我公司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没有造成环境危害。我们建设期间彭水县政府已经在进行自然保护区调整,我们没有主观故意。恳请考虑我医院是一个公益民生工程,以教育警示为主,并延长整改期限。并提供了相应文件资料。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位于彭水县茂云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总投资额2772411.45元,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2023年9月完成建设,2024年3月对外经营,目前收治精神病人91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截至现场检查期间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所述理由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处罚。根据2024年12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企业已委托重庆隆湖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再次进行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签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服务合同书》,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专家评审,但因项目所在位置属于自然保护地范围等原因,未通过。根据其提供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函》(彭水府函〔2023〕5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重庆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送审稿)的函》(渝府函〔2023〕29号)等文件,正在对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鉴于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一是正在积极配合调整优化自然保护地区域,待调整后完善环评手续,二是收治精神病人,属民生项目,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项目总投资额(2772411.45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贰万柒仟柒佰贰拾肆元整(小写:2772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