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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1号(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601RKX4R

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云台路72号

经营者:罗洋洋

公民身份号码:5001**********5110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街*号附*

2024年9月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正在进行豆制品加工生产,生产配套的一台蒸发量每小时0.5吨的生物燃料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连接陶瓷多管除尘器的管道破损,锅炉废气无法进入除尘器处理,经破损处直排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现场负责人罗怀友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现场负责人罗怀友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9月5日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4证明2024年9月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正在进行豆制品加工生产,生产配套的一台蒸发量每小时0.5吨的生物燃料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连接陶瓷多管除尘器的管道破损,锅炉废气无法进入除尘器处理,经破损处直排外环境。

5.2024年10月10日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提供经营者罗洋洋《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9月5日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1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111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辩书》,述称:一是废水废气排放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接受当地有关部门检查,均合格;二是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粗心大意,导致锅炉废气连接管道破损,未能及时上报维修,以致废气外排;三是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对此次事件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复核认为:

2024年9月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正在进行豆制品加工生产,生产配套的一台蒸发量每小时0.5吨的生物燃料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连接陶瓷多管除尘器的管道破损,锅炉废气无法进入除尘器处理,经破损处直排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申辩书所述理由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9月5日现场检查期间锅炉废气除尘器管道破损,锅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根据2024年12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已对破损的废气处理烟道进行更换,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完成了整改。综合考虑长寿区罗氏豆制品加工厂一是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属个体工商户,投资小,三是锅炉0.5蒸吨的生物燃料锅炉,产生的废气环境危害较小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