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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33号(牟伦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33号

当事人姓名:牟伦建

身份证件号码:5001**********1526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桐坪村**

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单位汽车零部件改扩建项目2024年1月31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该批准书明确要求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压铸废气通过“干式过滤+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抛丸废气经集气管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单位在未按照上述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上述项目即投入生产排污,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单位综合部长,主管该公司的环保工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7月23日对牟伦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厂区平面图

4. 2024年7月23日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汽车零部件改扩建项目在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排污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416号)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5—6证明单位办理了环评文件,要求你单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

7.人事任命通知;

8.授权委托书;

9.营业执照;

10.身份证

证据7—10证明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你本人作为该单位综合部长,负责环保工作等情况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11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08)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08),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1015日,你向我队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队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你听证时间为1025日上午9点半1017日,你申请将听证时间延期到1030日,我队同意。但1030日,你未前来参加听证会,我队联系你本人,答复无法前来参加听证会。因此,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我队认为:你作为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综合部长,负责环保相关工作,是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在听证申请书中提到的“只是普通员工,无法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调查询问笔录、人事任命书等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符,因此不予采纳。但鉴于该单位及你本人积极整改的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鉴于单位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设施为部分建成、该单位及你本人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正在积极整改中等情节,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佰壹拾叁(小写:6781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