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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77号(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7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赛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MR2H36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399号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按照你公司《金属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单位表面处理线烘箱、喷涂线隧道烘箱天然气燃烧废气和与喷底漆废气、喷清漆废气(水帘柜预处理漆雾)、烘干废气等集中收集后,经1#“喷淋塔+干式过滤器+光催化+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的高1#排气筒排放;喷面漆废气(水帘柜预处理漆雾)集中收集后,经2#“喷淋塔+干式过滤器+光催化+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的高2#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喷漆线正在进行喷塑和喷塑固化废气生产作业,生产过程中有非甲烷总烃气产生,但配套的2台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员工发现执法人员检查后,才开始通电运行。你单位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法人韩赛锋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及现场照片(图片);

5.《金属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0108号)、《重庆德耀铝业有限公司金属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证据1-5证明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有非甲烷总烃气产生,2024年7月25日检查时你单位喷漆线正在进行喷塑和喷塑固化废气生产作业,配套的2台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6.《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16MA60MR2H36001U证明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7.《租赁合同》(重庆乐俊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

8.《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函》(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

9.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7-9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

10.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影像资料。证明2024年10月8日复查时,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喷涂工序未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1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8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8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24年7月25日检查时,你单位在喷漆线正在进行喷塑和喷塑固化废气生产作业时未配套运行废气污染处理设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单位应加强管理,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个性因子(排污管理类别、管理要求)、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主管过错故意)等情节依法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陆仟柒佰壹拾玖(小写:4671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