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67号(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537633M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101号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6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是1号和2号危险废物仓库之间有15个装危险废物的空吨桶露天堆存,危险废物仓库内约有2543吨危险废物贮存但仓库多处大门未关闭,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6.2.3和该公司《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关要求;二是收集了不能经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含油金属屑、废机油滤芯、圆形中空金属填料,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5.2.1的相关要求;三是2024年6月17日实验危险废物分析记录显示当日预处理危险废物和6月14日、15日物料混合后有少量气体产生,但未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导致当天运至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处置的预处理投料在3线水泥窑投料过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烟雾气体发生火灾事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1.2的相关要求;四是在接收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时未对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危险废物类别、重量,收集了1吨袋的非危险废物圆形中空金属填料并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2.1的相关要求;五是危险废物仓库内有大量危险废物无标签,2024年6月3日、4日、5日、12日、14日有出料记录但无投料记录,6月17日有投料记录但无出料记录,6月配伍方案每批次都有油基岩屑占比30%-50%配比,但投料记录内无相应投料记录,6月15日有预处理产物分析记录但是没有投料、出料记录。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安环总监张华山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彬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和调取的6月17日火灾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6.2024年6月28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内精细化联单》;
7.2024年6月28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光氧操作维护保养说明书》;
8.2024年6月20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000094537633M001V);
9.2024年6月20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2300085);
10.2024年6月20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预处理车间投料生产记录表》;
11.2024年6月20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预处理车间出料生产记录表》;
12.2024年6月20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众思润禾环保化验室危险废物分析记录表》;
13.2024年6月20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技术一部危废配伍及分析报告》;
14.2024年6月20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5.2024年6月28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
16.执法人员调取的《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
17.执法人员调取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18.2024年6月28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1-18证明2024年6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是1号和2号危险废物仓库之间有15个装危险废物的空吨桶露天堆存,危险废物仓库内约有2543吨危险废物贮存但仓库多处大门未关闭,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6.2.3和该公司《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关要求;二是收集了不能经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含油金属屑、废机油滤芯、圆形中空金属填料,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5.2.1的相关要求;三是2024年6月17日实验危险废物分析记录显示当日预处理危险废物和6月14日、15日物料混合后有少量气体产生,但未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导致当天运至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处置的预处理投料在3线水泥窑投料过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烟雾气体发生火灾事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1.2的相关要求;四是在接收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时未对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危险废物类别、重量,收集了1吨袋的非危险废物圆形中空金属填料并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2.1的相关要求;五是危险废物仓库内有大量危险废物无标签,2024年6月3日、4日、5日、12日、14日有出料记录但无投料记录,6月17日有投料记录但无出料记录,6月配伍方案每批次都有油基岩屑占比30%-50%配比,但投料记录内无相应投料记录,6月15日有预处理产物分析记录但是没有投料、出料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19.《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7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罚告〔2024〕7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14日,你单位向我队提出听证申请,我队于2024年9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露天堆存的15个空吨桶是当时运输危废车上卸下来的暂时存放,检查时就立即转入了库房,危废仓库大门是临时打开,仓库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未造成环境污染。二是废金属屑是少量混在含油污泥里收进来的,数量少,粒径小,即使配伍后入窑后不影响水泥质量,且规范未明确极少量金属禁止入窑,收集废机油滤芯也是我公司许可证允许范围,对我公司收集后确不能处理的金属,集中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三是在相容性试验时产生少量气体产生,但测试物料温度在正常范围,我公司判断是污泥和油类物质混合后发酵结果,之后在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事故我公司认为是多批次物料在投料过程中发生反应造成的意外事故。四是我公司在接收时已发现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送来的有1吨袋非危险废物,及时联系对方表示下次拉运危废时归还,并且是单独存放,目前已归还,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五是每一套UV光解都有192根灯管,设备自身有10%安全余量设置,两套分别损坏8根和13根灯管不影响治理效果,该问题不是违法行为。六是我公司确实存在记录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是因为6月份人员变动较大,存在管理失误,马上进行了整改,可以给企业一定容错空间。我公司对上述问题已逐项进行了整改,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暂停危废经营一个多月,当前市场形势很严峻,企业经营已极度困难,也没有主观故意,恳请本着服务企业发展,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考虑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6月2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一是1号和2号危险废物仓库之间有15个装危险废物的空吨桶露天堆存,危险废物仓库内约有2543吨危险废物贮存但仓库多处大门未关闭,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6.2.3和该公司《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关要求;二是收集了不能经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含油金属屑、废机油滤芯、圆形中空金属填料,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5.2.1的相关要求;三是2024年6月17日实验危险废物分析记录显示当日预处理危险废物和6月14日、15日物料混合后有少量气体产生,但未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导致当天运至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处置的预处理投料在3线水泥窑投料过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烟雾气体发生火灾事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1.2的相关要求;四是在接收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时未对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危险废物类别、重量,收集了1吨袋的非危险废物圆形中空金属填料并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2.1的相关要求;五是危险废物仓库内有大量危险废物无标签,2024年6月3日、4日、5日、12日、14日有出料记录但无投料记录,6月17日有投料记录但无出料记录,6月配伍方案每批次都有油基岩屑占比30%-50%配比,但投料记录内无相应投料记录,6月15日有预处理产物分析记录但是没有投料、出料记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听证会上陈述的情况,一是在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中有空桶露天堆存,二、三号危废仓库门没有关是事实,现场均没有看到在作业;二是许可证上确实有沾染物的项目,但协同处置要满足后端要求,环评也要求“经过磁选除去其中的金属物质”,不应收集含油金属;三是企业已经发现产生化学反应,应该充分论证,采取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6月17日事故发生与管理不到位是有因果关系的;四是入场检查有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了发现与联单不一致应该与产废单位、运输单位联系,如无法处置时还应向主管部门报告,但仍将非危险废物暂存在库房中;五是UV光解设备有10%安全余量,企业提供了相关依据,予以认可;六是记录问题检查发现确实有缺失,应加强管理。综上我队认为应该按照标准、规范合法生产,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根据2024年9月11日我队执法人员复查,上述问题基本完成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一是积极整改,二是主要为管理疏漏,没有主观恶意的违法排污行为,三是已被暂停经营一个多月,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