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66号(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6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7KB27B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莲花路16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合川区南津街道南溪村的煤炭堆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堆场东侧进出口处有约300吨煤炭,管理站房外有约5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1个月,未进行覆盖,西侧堆场有约4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一年,也未进行覆盖。构成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邓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邓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7月25日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
证据1-4证明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合川区南津街道南溪村的煤炭堆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堆场东侧进出口处有约300吨煤炭,管理站房外有约5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1个月,未进行覆盖,西侧堆场有约4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一年,也未进行覆盖。
5.《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4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合川区南津街道南溪村的煤炭堆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堆场东侧进出口处有约300吨煤炭,管理站房外有约5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1个月,未进行覆盖,西侧堆场有约4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一年,也未进行覆盖,构成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查情况,场内堆存的煤炭均落实防尘覆盖,转运过程已落实喷淋、冲洗等防尘措施,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无)、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两年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