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9号(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5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67477884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聚龙大道190号中小型变压器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变压器油箱制造项目所在厂房对外窗户呈打开状态,部分焊接作业点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接烟尘未进行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不符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搬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中对于焊接烟尘“对凡工件焊接工序实施工位单机除尘,前二者工位中设置有固定的抽风集气罩,并靠风机抽排至焊烟净化器处理……粉尘经处置后室外有组织排放”的规定。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4日对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唐雪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4日对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时,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变压器油箱制造项目所在厂房对外窗户呈打开状态,部分焊接作业点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接烟尘未进行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搬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
5.《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5967477884001Q)节选;
6.《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附页(渝环临建证CQGLJ2007024号(气)》;
证据4-6证明环评文件对焊接烟尘要求“对凡工件焊接工序实施工位单机除尘,前二者工位中设置有固定的抽风集气罩,并靠风机抽排至焊烟净化器处理……粉尘经处置后室外有组织排放”的规定。
7.《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证明》;
8.《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关于重组整合重庆市亚东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家电网产业〔2012〕998号);
9.《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证明》;
10.《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证明》;
11.《天眼查变更记录》;
12.《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关于廖光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博瑞〔2024〕5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12证明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3.2024年9月3日对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现场10个焊接点已经安装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净化器收集罩外也采用了喇叭状纸罩扩大收集面。下一步拟采购安装使用焊烟集中处理系统,确属积极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日向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6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2024年8月1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关于人工焊接烟尘未完全收集处理有关情况的报告》,述称:1.已采取应急措施增配焊烟收集装置10台,确保焊接区域全覆盖。2.后期会计划使用“焊接烟尘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技改。3.公司对检查问题不回避,公司处于飞速发展阶段,恳请免于处罚或者处罚后不予公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核后认为: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变压器油箱制造项目所在厂房对外窗户呈打开状态,部分焊接作业点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接烟尘未进行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对于你单位陈述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处罚决定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所以对你单位处罚后不予公示的请求不予采纳。但是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复查时也确有采取临时措施整改,对你们积极整改行为予以采纳。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个性因子(废气类别为机械加工、排污情况未超标)、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等情节,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共性、个性及修正裁量因子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