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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2号(重庆犇世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犇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HUKH49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 7月3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棉严重堵塞,有部分油污进入活性炭,吸附棉上附着大量油污,吸附箱内有大量油垢;脉冲布袋除尘器已停止运行;空压机未运行、气压箱无气压、喷淋已损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 7月5日对谢渝龙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 2024年 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4年 7月3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7月3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4.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按要求应建设并运行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设施。

5.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协议书》;

6.市内豁免联单

7.购销合同

8.送货单;

9.发票;

10.豁免危险废物利用服务合同

证据5—10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及有关环保管理情况。

11.环保工程治理合同;证明你单位积极开展治理工作。

12.营业执照

13.身份证复印件

14.委托书

证据12—14证明你单位为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3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未经有效治理外排环境,具有违法排污主观故意,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八)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我队告知你单位拟处罚金额为347500元。经复查,你单位目前已完成整改,因此对“整改情况”一项进行修正,结合你单位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收到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等违法情节,计算出拟处罚金额为325000元。同时,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前已主动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保工程治理合同》,后主动新购设备、增加一级喷淋设施等积极做法,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八)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陆万元整(小写:26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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