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1号(汤拥军)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51号
被处罚个人:汤拥军
身份证号:4306**********7318
职务: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关公潭乡王家寨十七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同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11月新建了贴皮房。建有一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产生的VOCs,但调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接入废气处理设施,且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汤拥军作为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后勤及人事负责人刘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2.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后勤及人事负责人刘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嘉楠餐饮家具生产单》;
5.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合)环准〔2021〕074号);
7.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4份);
8. 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7MA605MT69B001W);
证据1-8证明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同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11月新建了贴皮房。建有一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产生的VOCs,但调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接入废气处理设施,且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9.《营业执照》;
10.《汤拥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汤拥军是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5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8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84号),告知汤拥军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同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11月新建了贴皮房。建有一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产生的VOCs,但调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接入废气处理设施,且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汤拥军作为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期间,企业未生产,调漆房废气已接入废气处室设施,已委托重庆耀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因子取1、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自然人裁量因子取-1、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汤拥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