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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0号(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5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拥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5MT69B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荣军路399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同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11月新建了贴皮房。建有一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产生的VOCs,但调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接入废气处理设施,且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后勤及人事负责人刘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2.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后勤及人事负责人刘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嘉楠餐饮家具生产单》

5.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合)环准〔2021〕074号)

7.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4份)

8. 2024年7月23日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7MA605MT69B001W)

证据1-8证明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同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11月新建了贴皮房。建有一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产生的VOCs,但调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接入废气处理设施,且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9.《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4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9月4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关于渝环执罚告〔2024〕45号听证告知书的申辩请求》,述称:一是已积极整改,调漆房已铺设管道进入废气治理设施,贴皮房拆除,正在开展验收工作;二是公司建成时间处于疫情管控期间,工厂无法正常开工,疫情结束后经济行情一直不好,公司不能正常量产,达不到验收工况;三是基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公司属于第七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第十五条“其他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借鉴《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申请免除经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同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11月新建了贴皮房。建有一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产生的VOCs,但调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接入废气处理设施,且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的规定,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2021年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验收生产期间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并排放,且使用的油漆有VOCs产生。其调漆废气也未按照环评批准书要求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不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情形。根据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期间,企业未生产,调漆房废气接入废气处室设施,委托重庆耀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因子取1、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