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9号(郭长林)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49号
被处罚个人:郭长林
身份证号:1401**********601X
职务: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开南巷*号*楼*层*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经开区长江水岸融合提升项目天星北路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2024年6月20日停产至今,开挖的土石方有约500立方米堆存在现场,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郭长林作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0日对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向乾荣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20日对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向乾荣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4.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2020SG0094);
证据1-4证明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经开区长江水岸融合提升项目天星北路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2024年6月20日停产至今,开挖的土石方有约500立方米堆存在现场,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
5.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
6.《营业执照》;
7.《郭长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长林作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7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7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经开区长江水岸融合提升项目天星北路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2024年6月20日停产至今,开挖的土石方有约500立方米堆存在现场,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郭长林作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9月13日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的土石方已采取覆盖的方式进行降尘控尘,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自然人裁量因子取-1、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及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郭长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