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7号(张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47号
被处罚个人:张伟
身份证号:3209**********5275
职务: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华园*幢*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22年7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4月完成全部项目改造,2023年5月17日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技改项目在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张伟作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和技改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专员周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1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专员周鹏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
7.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52号);
8.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交接班日志(2024年7月25日)》;
9.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蓬威石化(烟囱排放口)记录》;
10.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运行报告6份;
11.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蓬威石化技改环评未进行验收的情况说明》;
12.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蓬威石化技术改造项目未环保验收的有关情况的报告》;
13.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7935120807001P);
证据1-13证明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22年7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4月完成全部项目改造,2023年5月17日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技改项目在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14.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5.张伟身份证复印件;
16.《关于公司安全环保生产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通知》(东希涪化文〔2022〕29号);
证据14-1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张伟作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和技改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5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蓬威石化安全环保分管领导已离职的情况报告》,述称:公司PTA生产装置于2024年8月31日全面停产,员工实行分流,鉴于公司已无法生存,导致张伟被迫离职,恳请免予对张伟个人的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22年7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4月完成全部项目改造,2023年5月17日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技改项目在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张伟作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和技改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2023年5月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张伟作为期间主持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其离职原因可以免予处罚。根据2024年9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市场行情不好,企业经营困难,基本完成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因子取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自然人裁量因子取-2、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裁量处罚金额65000元。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张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贰仟元整(小写:5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