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6号(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35120807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22年7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4月完成全部项目改造,2023年5月17日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技改项目在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专员周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1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专员周鹏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
7.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52号);
8.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交接班日志(2024年7月25日)》;
9.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蓬威石化(烟囱排放口)记录》;
10.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运行报告6份;
11.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蓬威石化技改环评未进行验收的情况说明》;
12.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蓬威石化技术改造项目未环保验收的有关情况的报告》;
13.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7935120807001P);
证据1-13证明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22年7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4月完成全部项目改造,2023年5月17日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技改项目在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14.《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5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蓬威石化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延期的情况说明》,述称:一是此次技改是在首台国产PTA生产装置基础上进行节能减排工艺改造,由于没有可借鉴经验,加之整体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装置生产一直不稳定,导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直无法进行。二是技改后运行调试时间一共106天,未超过一年。三是公司长期缺乏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技改后多次启动装置均未获得成功,企业持续亏损,资本金已消耗殆尽,客观上已无法维持经营,已于8月31日全面停产,分流员工。恳请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以教育整改为主,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22年7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4月完成全部项目改造,2023年5月17日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技改项目在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明确规定了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对验收期间进行了说明。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2023年5月已投入运行,至今未验收,已超过12个月,运行期间有污染物排放。根据2024年9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市场行情不好,企业经营困难,基本完成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因子取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裁量处罚金额290000元。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小写:23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