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4号(重庆市万州区健洲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健洲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剑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ACB07R1J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白岩路105号/2层/第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68(M),简称牙片机)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DENTRI-S,简称口腔全景CT)1台。2024年7月至检查之日共计收费2486.52元。根据《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射线装置分类的规定,两台设备均为III类射线装置。但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运营主管李维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68(M),简称牙片机)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DENTRI-S,简称口腔全景CT)1台的事实。
4.资产评估报告(渝大华评报字【2022】23号);
5.医疗设备评估明细表;
6.转让设备清单;
7.评委资产照片;
8.产权情况说明;
证据4-8证明你单位是涉案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68(M),简称牙片机)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DENTRI-S,简称口腔全景CT)1台的所有人。
9.开单列表(共3页);证明你单位2024年7月至检查之日营业所得共计收费2486.52元。
10.《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证明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68(M),简称牙片机)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DENTRI-S,简称口腔全景CT)属于III类射线装置。
11.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市万州区健洲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7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7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主动配合调查情况、已整改的事实,考虑你单位社会影响力一般、主观过错程度较小等情节,依法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关于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捌拾陆元伍角贰分(小写:2486.52元),并处罚款壹万元(小写:10000元),合计壹万贰仟肆佰捌拾陆元伍角贰分(小写:12486.52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日